(一)“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表人的证明文书。它可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和民事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予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证书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予授权。在商业实践中,介绍信常作为代理证书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其法律效力。
(三)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四)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