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据此规定,人身保险禁止代位权,不适用补偿原则,不禁止投保人或受益人重复受益。本案中,汤某在保险公司处所投保的“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上应属人身保险合同范畴。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签订合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侵权人赔偿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亦未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予以剔除。因此,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汤某给付保险金。因而,本案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再赔付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