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加害人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就有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该条文中所指的“法律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和实施之前,确实找不到任何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这里的法律规定就有了与之相配套的规定了。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就是保险法中所要的法律规定。这条规定很明确的说明,受害人作为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两法在这一点上起到了相辅相成、相互配套的作用,不但没有任何冲突,而且是互相补充、互相完善和连成一体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已经给予了很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使得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具体化和配套化。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并先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直接享有赔偿请求权,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和肇事者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还能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