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源于两个月前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无责赔付”的规定。业内人士称,这样的尴尬事件还可能继续出现。
一位律师认为,此类理赔事件的出现,是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然而,目前保险业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应该在无责的情况下赔付全责方,并以此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
为此,该律师致函中国保监会,建议其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法制网记者 郭毅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400元,对方才赔我200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王先生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施两个月来,“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条款,令众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手足无措。
王先生的尴尬正是源于此项条款。没责任也要赔400元,而由于车损程度不同,对方只需赔王先生200元。
业内人士称,王先生的尴尬并非个例,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都将面临这个尴尬。
8月29日,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保监会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
尴尬源于对法律误读
实际上,交强险出现的这种尴尬,已经触动了各保险公司的神经。
8月28日,北京的5家知名保险公司联合拿出了一个临时对策,由保险公司替保户进行理赔。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替客户跑腿。不过,享受这种“跑腿”服务的前提是,事故双方均在5家保险公司承保。
“这些对策都没有点到根子上。”有专家指出,交强险中出现的这种尴尬,实际来源于立法的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交强险“无责也要赔偿财产损失”的规定,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出台这个政策初衷是以人为本,为的是保障行人、骑车人或者司机的权益。”王绪瑾说。
“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和行人这些弱者相比,自然应该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顺理成章了。”李滨说,“但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同为高速运输工具,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就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有精确的诠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无责任方,也要承担无责赔偿400元的做法与法律相悖。”李滨说,上述理赔事实的发生,正是源于保险业对相关法律的错误理解,而且这种错误理解还有蔓延之势。这从全国各地媒体对类似理赔案例的报道以及北京市决定建立北京地区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上即可证明。
李滨介绍说,交强险本质上是责任险。所谓责任险,按照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只有当被保险人购买了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因为发生了保险事故,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就无需作出任何的赔偿。
“因此,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正确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避免行业损失。”李滨说,“作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之一而制定的简称交强险条例,自然也不能够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承担原则。”
误解将导致高费率
据了解,目前保险业一再强调交强险同原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是“无责赔付”。保险业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应该在无责的情况下赔付全责方,并以此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
“如果保险业的这种认识被证明是不正确的,那么,原费率的公平、合理及科学性就应该重新审视了。”李滨说,目前保险业建立在这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基础之上的理赔机制,可能会造成保险业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损失及行业信誉损失、保险经营成本的增加,并且最终使得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增加保险消费者的负担。
北京将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理赔手续
本网讯 记者辛红5家保险公司8月28日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今后投保了交强险的无责方在发生事故时,不必再跑两家保险公司,也不必预先支付赔款,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查勘、定损及垫付赔款的义务。
按照目前交强险条款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同时,无责方要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定损,并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赔钱不说还要耗费时间和精力,令人不满。
为简化无责方理赔手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约定执行统一的理赔操作流程:当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时,投保交强险无责方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查勘、定损及垫付赔款的义务,之后由事故涉及的双方公司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