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院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与养老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余老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而在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有极危期高血压、心衰等严重疾病,结合余老子女在老人病史介绍上所填写的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综合余家五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凭证并结合死者病历,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律师费和余家五兄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6700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社会化的养老院、敬老院应运而生,客观上大量的社会化养老院或敬老院,起到了社会养老事业的拾遗补阙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养老院或敬老院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平衡,不是有了地方有了床位就能开办,养老院或敬老院特别需要的是,护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生活护理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这是养老院或敬老院不可或缺的基础。
当然,养老院或敬老院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性质上不同于医院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作为养老院或敬老院还需把好老人的入住体检关,不能充当医院的住院部、“临终关怀”院,否则会有不必要的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