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独创性、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
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平面的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后,对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例如,两部美术作品均是在借鉴前人某幅画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这时就需要先剔除非独创性部分,再对两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此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书,后有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若能从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中推定出电视剧与该作家作品讲的是同一故事,则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目前,“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整体观感法,也称普通观众测试法,即从大众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相似,强调大众对某一美术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二是“三步检验法”标准,也称抽象测试法,即由相关艺术专家或司法领域专家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剥离后,再判断独创性部分是否与其他作品构成相似。三是内外部测试法,即首先使用外部测试法来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传达相同的思想,然后在此基础上使用内部测试法分析思想层面的相似性是否可导致表达层面的相似,该种方法需要与上述两种方法佐证配合。此外还有逐字逐句比对的解构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