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