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复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就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用,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在以下一些情况可以不经授权也不需要付费即可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在介绍、评论中适当引用;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公益陈列、保存、表演;转换成少数民族语文和盲文。
对于字体内容,个人普通使用以及公益使用都应该采取自动获得授权方式。只要以合法手段取得已经发表的字体应用于以上领域,不需要获得授权,也不需要付费。
商业使用,不管是新设计字体还是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下来的宋体、仿宋、楷体、黑体等字体,都需要获得授权。新设计字体采取何种授权方式由著作权人决定。而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传统字体作为全民族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应由国家相关机构代为管理。从理论上讲,如果取得收益应该返回给权利所有人,也可以变通为开放式授权,全民免费使用。但这仅应针对中国人,如外国企业作为商业使用,则需要取得正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