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亦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来看,在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无疑是共同的责任主体,相对于产品受害人来说,他们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立法上规定产品受害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主体请求赔偿(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也可以一并起诉),目的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诉权,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若因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而引致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则立法的这一规定就失去了本意,显得毫无意义。
在无过错责任下,大多数国家为真正保护处于弱者的消费者,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对缺陷存在的举证实行推定的方法,即受害人如证明进行通常所预想的使用和因该使用发生了损害,以及该损害通常不能因该使用而发生,则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提出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证,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