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18]。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19]。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1]高铭暄.刑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46
[2]陈兴良.正当防卫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98
[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67
[4]苏惠渔.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9-222
[5]张明楷.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7
[6]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5
[7]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98
[8]严军兴.新刑法理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7:475-478
[9]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266
[10]齐文远.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4
[11] JamesB.Thayer: APreliminaryTreatiseonEvidence .1898:216
[12]KitKinports:EvidenceEngendered.1991 U.ILL.L. REV.1991:413
[13]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方正出版社,2004:33
[14]梁秀慧.试论正当防卫.前沿,2006.01:23-26
[15] 5.HermanL.Trautman:LogicalorLegalRelevancysaConflictinTheory.5 VAND.L.REV.1952:385
[16]陈立、黄永盛.刑法总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277
[17]夏建群.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定罪思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04:27
[18] 4. DaleA.Nance:ConditionalRelevanceReinterpreted.70B. U. REV. 1990:447
[19]杨柳.对我国正当防卫的几点思考.社会科学家,2005.s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