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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思维导图

女痞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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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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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

2006年8月24日,家住武宁县石渡乡盘溪村村民陈某某诉称在自家过道上锁厨房门时,被两只相互追逐的狗中的黑狗撞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劲骨折,花去医疗费21423.70元。陈某某诉称该两只狗系邻居方某某家所豢养,并诉于本院要求被告方某某赔偿其损失,但考虑到与被告系多年邻居,故只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共计5000元。被告方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理由如下:1、原告是否被被告所豢养的狗撞倒致伤不明,当时被告和邻居汤某某听到原告摔跤后“哎呦”的叫声,便跑出门,看到原告坐在地上,但当时并没有看到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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