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王某都是龙湾区水产养殖户,两家因原水产养殖场相邻而互相认识。2004年2月17日上午,王某到林家找林某,本想将林某养殖场的小狗被他人抓走的事告之林,林某没在家,王某告知了林某隔壁理发店的陈某,让陈某代为转告。
林某回家知道后,于当天中午12时许到王某家,想问清事情原委。没想到,噩梦从此而发。“当时,王家前后大门打开着,但楼下没能看到他,我就到王家楼梯边往楼上叫他。”林某回忆说,“突然,楼梯下冲出一条狼犬,扑过来在我的右大腿上就是狠狠一口,顿时撕下一大块腿肉,血马上涌了出来。”
闻讯而来的王某,立即将林某送到当地镇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由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医生吩咐林某过5天后再来注射第二次。林某回家几天后,大腿开始肿胀、疼痛难忍。2月22日,伤势越来越严重,人也处于半昏迷状态,被送至龙湾区第一医院,因病情严重,当天被转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大腿感染、创面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
林某右大腿感染严重,曾动过五次清创手术,到2004年5月1日,医疗费高达173710.29元。
林某表示,王某除了事发当天支付了医疗费外,仅在林某住院期间分两次付给林某共1500元,此后,没给任何补偿。林某只好出院,没钱继续动手术,一年多以来一直卧床不起。
无奈之下,林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王某饲养动物而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于2005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9364.4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先后经过两次伤残等级鉴定,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外生殖器畸形,与狗咬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并被评定为5级伤残;右踝关节、右髋关节、右膝关节,分别被评定为8级、9级、9级。
林某的说法却遭到王某否认。“他说被我家的狗咬伤,但只有他自己的说法,没有证据。”王某辩称。案件变得有些扑朔迷离。林某的伤是否被王家的狗咬伤造成的,法院只能结合其他证据、事实作出认定。
龙湾区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开审。法庭认为,虽然林某没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但从王某已承认的事实中,可推定出王家的狗咬伤林某这一事实。在本案中,王某曾承认:他家中有一狼犬,他妻子听到自家狗叫声后立即赶回家,结果发现林某被狗咬了,并随即跑出去叫王某回来,王某回来后帮林某用水洗了伤口,做了应急措施,并送林某到卫生院,支付医疗费。王某在林某住院期间,两次共付1500元。法庭推定,的确是王家的狗咬伤了林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认为,即使是自家的狗咬伤,也是林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不承担责任。平时双方没任何来往,是两个村的村民,林某到王家缺乏正当理由;自家房屋是独门独户,一间三层的建筑,后门关着用电瓶顶住,林某进入王家属擅自闯民宅,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应由林某自行承担。
法庭认为,双方相互认识,没证据证明林某到王家有非法目的,而在农村,这种推门进去叫人的做法,并不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法庭判决王某赔偿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34841.49元。龙湾区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没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