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洪老先生是一名退休的科技工作者,今年8月2日下午,他和老伴一起到石头城小区某幢302室去看望儿子一家。就在老夫妻俩刚要上楼时,二楼居民陈某饲养的一只大花狗突然冲了下来,一边狂叫一边向老夫妻俩扑去,洪老先生因躲闪不及,重重摔倒在地。
事发后,洪老先生即被儿子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医生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医嘱要求绝对卧床三个月,定期门诊复查。陈某对诊断持有怀疑态度,次日经同一医院的另一名医生检查,诊断为未见明显骨折征象,建议卧床休息。同日,洪老先生的家人与陈某在派出所警官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陈某赔偿了洪老先生的相关损失。8月14日,洪老先生因伤处疼痛难忍到市级机关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进行了手术,直到9月5日方才出院。因双方就具体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洪老先生于9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125.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陈某是一名工程包工头,肇事狗是他用来看工地的一条大狗,体重达10公斤左右。工程完工后陈某将狗带回了住处,平时就放在二楼的楼梯口散养,居民本来就意见很大,但陈某一直没采取措施将狗拴好。此次事发后,狗才被处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本案肇事犬的饲养人,对犬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而他未履行好该义务,导致肇事犬从楼上冲下,造成洪老先生为躲避追咬而摔倒受伤,对此陈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曾经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是在医院诊断洪老先生未发生骨折的情况下达成的,后伤者被重新诊断为骨折,属于发生了新的情况,不应受原调解协议的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仅鼓楼区法院就判决了十多起狗类伤人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最多的一次被告赔偿了原告20多万元。这其中既有宠物犬肇事,也有未经许可饲养的狼狗闯祸。如今城市狗患严重,众多市民深恶痛绝。但愿通过此案的报道,能对治理城市狗患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