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以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但同时我省规定,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等情况,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分工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
经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给予的补偿金按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补偿管理机构承担80%,个人承担20%,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造成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的实际损失价值实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