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的情况下,才能够视其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