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推论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给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是何种给付行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求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的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