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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因管理,还是误信管理?思维导图

深知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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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因管理,还是误信管理?
管理
还是
原告
被告
俞绍水
合同
游必清
协议书
承包
损害赔偿
侵权纠纷
无因管理

原告俞某A、俞某B均系被告宁国市胡乐镇龙池村上店头村民组所辖村民。1988年4月23日,原告俞某A、案外人游必清(乙方)与被告前身宁国县鸿门乡赤岸村上店头生产队(甲方)签订一份更新造林双包协议书,约定将生产队位于炭子午(坞)的一片未分到户的灌木林山场承包给原告俞某A、游必清更新造林。内容:一、该山场有小(少)数的木禾桐和扎(杂)树,由乙方砍伐卖给本村车木厂,尚有其它杂柴由乙方砍伐和烧木炭;二、山价款:全部由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陆百元整,付清砍伐开山,由甲方付给收款收据;三、年限:砍伐一年、烧炭一年、造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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