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小玲课间时和同学打闹,不料被同学用圆规戳伤了眼睛。虽然她在学校受伤,但法院判决学校无责。
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律师,对近期审结的几起学生在校受伤案件进行了点评。
去年10月,14岁的初一学生小玲(化名)课间与同学小勇 (化名)玩耍时发生争吵,小勇将圆规掷向小玲,导致小玲右眼眼角膜巩膜破裂。
之后,小玲的父母将小勇和学校起诉到乌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学生在课间打闹不可避免,学校对此无法禁止,不存在管理疏忽和过错,也就不用担责。
但如果学生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开玩笑,而教师发现了不制止,那么学校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初三学生李浩(化名)下午课间活动时和同学踢足球,他跳起来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因无明显外伤,李浩没在意。次日上体育课,他又和同学踢球,但头很晕。这时,老师才知道李浩前一天跌倒的事,随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发现他脑部已积血。老师急忙通知家长,但仍没挽回李浩的生命。
李浩的父母以学校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学校告到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但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