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被告某学校辩称,倩倩受伤是因为她在就餐途中没有走校园里正式通行的道路,而是抄近路穿越草坪。她的行为违反学校的规定和规范,况且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教育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倩倩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倩倩因外力作用致右胫腓骨骨折,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如果以正常的速度穿越草坪,那么在到达铁丝前应该能够发现并及时停止前进。以原告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环境已具备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完全能够避免损害发生。因此,其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某学校虽教育学生不要破坏草坪,但事实上常有一些学生穿越草地,学校未采取进一步教育、制止措施。并且铁丝的位置紧贴通往食堂的道路,该道路人流量较大,校方应当考虑到认知程度较低的低年级学生,在经过时可能会造成伤害。因此
被告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