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陆信将被告韦志康、韦志猛以及大化三中起诉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陆信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同时三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志康动手打了陆信,造成陆信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志猛与韦志康事先没有殴打陆信的意思联络,韦志猛不承担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陆信没有证据证实大化县三中有过错,因此,大化县三中也不承担本案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陆信请求各种费用总计为8260元,应由被告韦志康负担,但韦志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负担。法院认为,陆信没有经济收益,其误工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韦志康赔偿因陆信伤残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260元;驳回陆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志康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大化县三中负责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发生的2008年10月21日晚,学校放完电影后,照常由值周老师在操场、宿舍楼下等地巡查,由于韦志康殴打陆信发生得突然,时间短,超出了学校能及时控制和制止的范围。随即学校值周老师发现此事后,也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一同送陆信去治疗,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大化县三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尽到了义务,对陆信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