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62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3]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13页。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13页。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页。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8]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9]王泽鉴:“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10]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129页。
[11]参见“老师不能免除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签了春游生死状也没用”,载《法制文萃》1996年6月17日。
[12]谭晓玉:“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校园伤害事故”,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