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某的父母于2004年9月20日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们在诉状中称,儿子体检表中“内科”栏“心”项未填“正常”二字,表明学校当时已发现其心脏不正常,理应做进一步检查以查明问题。但学校在未对儿子做新一轮检查之际,又未制止其参加50米游泳选拔赛,致使其游泳上岸后仅走几步即休克倒下,且现场无医务人员和老师,同班新生发现病情严重才送学校医务所抢救,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儿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请求其赔偿向某死亡补偿费66660元。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现已诊断原告之子向某为心脏猝死。医学上,心脏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引起的、无法预料的自然死亡。向某的死亡是原、被告均无法预料的,双方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学校在选拔赛开始前已交待注意事项、事发后及时进行抢救并把向某送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向某在新生健康检查表上明确表示自己无既往病史,而被告在该表“内科”栏加盖“心电图正常”印章之事实反映:被告已对向某进行心脏检查,但未发现异常。因此,原告以体检表内科“心”项空白为由提出儿子心脏有问题、被告存在过错,该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在事发后已支付向某的抢救费、殡葬费等费用并向原告退还向某当年的学费及在校剩余款项,已分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向某的死亡补偿费66660元,不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