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100多名学生参加完劳动,挤上大客车,途中由于严重超载,客车突然侧翻,大部分学生并无大碍,可坐在车窗边的14岁学生严悦在挤压碰撞中右锁骨骨折,住院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
“孩子在团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2000多元都由团场承担了。但转院后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团场、学校和肇事方都不愿承担。” 严悦的父母讨说法,屡屡遭拒,事隔一年后,他们将团场、学校和肇事方车主余辉、肇事司机余筱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余筱阳、余辉以及作为学校管理方的团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肇事车主余辉承担共计7944.8元,余筱阳负连带赔偿责任;团场承担20%的损失赔偿共计1986.2元。
对一审判决,余辉、余筱阳和严悦的父母均表示不服,向农八师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查明,一审中核定严悦的经济损失有误,其合理损失重新计算,应为1.29万元。
中院查证后认为,本案形成了两个雇佣关系,即余辉与余筱阳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连队与余辉、余筱阳之间又形成了雇佣关系。在连队雇佣余辉的汽车与余筱阳驾驶该车的过程中,造成严悦受伤。连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团场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赔偿责任应由团场承担。由于余辉、余筱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在查明事实后,1月13日改判为:由团场赔偿严悦损失1.29万元;余辉、余筱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