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7日,武威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刘某由于上课时做小动作,被班主任王老师叫到楼梯口训斥。由于刘某和老师顶嘴,王老师一气之下打了刘某一记耳光。为躲避老师再打,刘某向后退时不慎从楼梯上滚了下去。经医院检查,刘某右胳膊骨折,大脑颅内出血。
经武威市医院抢救和治疗,2004年11月,刘某病愈出院,刘某在医院里共花费3.4万元。巨额的医疗费使刘某一家实在难以承受。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多方调解,王老师只答应赔偿医疗费5000元。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11月20日,刘某的家长一纸诉状将王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打学生刘某,是一种教育过错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刘某从楼梯滚下受伤,与王某的打耳光有一定的关系,王某应负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后判决,王某最终向刘某赔偿2.4万元,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凉州区教育局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体罚学生的过错行为,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王某严重违反了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不准体罚学生的规定。为此,凉州区教育局给予王某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