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认为,同学李某的行为不但给他的肉体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牙齿缺损让他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开口笑了,使其痛失报考军事院校、国防、演艺、语言类等大学的机会,甚至以后还会严重影响其就业和交友。而李某及其家人遇事推诿的作法,更让林林和家人生气。
鉴于此,林林一纸诉状将同学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假牙材料费及安装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2003年12月30日在第四节课下课前,同学林林给他起外号,叫他“大脸猫”。下课后,林林从他跟前向教室后门跑,他为了闹两下就上前拉住了林林。当他们走到后墙时,他倒靠在后墙壁上,原告林林被其拽倒,牙齿正好碰到了后墙壁的黑板槽上。当时,林林很生气。事后,他主动带林林去看病。
因此李某认为,引起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林林给他起外号,故对造成的后果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郑州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安装普通假牙的一次费用、假牙的使用年限、几年需要更换一次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原告林林需安装普通烤瓷假牙修复,一次费用为3200元人民币左右。其使用年限、几年需要更换一次,目前无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在课间嬉闹过程中,造成原告林林牙齿折断,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原告牙齿折断,给原告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对此应当支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因修复一次的使用年限现在无法鉴定,故原告可在安装普通烤瓷假牙修复后,待正常使用损坏时再主张二次修复费用的权利。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林林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安装普通烤瓷假牙修复一次费用共8541.5元,及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3541.5元,原告林林自担2708.3元,被告承担10833.2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