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慧红说,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合法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他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权利。”何海波说。
“比如一个学生,他的论文能否过关,只能由学校自己来评审,而不能在论文被评为不过关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在高校的一些自主行为中,除非是明显地不合理,或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否则法院不应该干预。”何海波认为,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尊重。
但何海波也提出,学校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证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
“以一些个案为例,问题的性质到底有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赵慧红说。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前,北京还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质疑。”何海波说,这些案件发生后曾有人呼吁,高校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应尽快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校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的案例,原因在于学校长期以来都是司法较薄弱的地方,如今还有一些高校暂时不能适应法治要求。
据了解,2005年9月1日,教育部发布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求程序规范。此后,北京、上海等地高校也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新校规。
赵慧红说,我国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各地法院,只能是摸索着判断是否应该立案,最终导致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不受理。”何海波说。
“除了立案标准外,还有很多我们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宿舍管理、教师处罚学生等,都需要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何海波说,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出台针对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去年还曾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但至今尚未有出台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