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方面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教育重视不够。
(二)同伴团体的压力:很多的案例显示,青少年发生破坏学校公物、打群架等行为,常都受同伴压力的影响或为了得到同伴的认同,而盲目的跟从別人从事一些攻击行为。
(三)学校辅导制度不够落实:老师无法有计划的辅导行为偏差的学生,造成彼此影响、彼此学习模仿,上课捣蛋习惯、下课打架闹事,无视校规的存在;老师辅导能力及知识不够:老师本身欠缺辅导的技能,无法有效的辅导学生,而有的老师热衷于收入高的副业,却放弃了教育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未能真心诚意的开怀学生,也是一大主因。
(四)老师权威低落:由于家长的教育水准大幅提升,使得老师的知识水准看起来微不足道,再加上电视及报纸等媒体的泛滥,并提供比老师所教的还更新奇刺激的讯息,使得老师的专业权威日渐低落,而无法产生有效引导学生的力量。
(五)师为尊,生为卑:师生双方建立在权力基础上,谁有权力谁贏,一旦学生也有权力,如表达不满、暴力相向、便不法容忍,而导致双输的场面,因此,现代的老师应拋开尊卑观念,培养愿意聆听、尊重及接纳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