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