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迁入、分户的管理。自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应当由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向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信息(注明何时由何地迁入何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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