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房屋。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包括产权不明晰的;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关系存在争议,产权人还未确定的房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对将被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的内容应至少可以满足正常估价的需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性质、成新程度、占地面积等。
此外,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房屋所在地区分局)拟定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交市拆迁办核准。方案核准决定要在拆迁现场张贴公示,并在局公众网站公开。拆迁人根据核准方案与代管人、承租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