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小产权房”并不陌生,但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事实上,关于小产权房的清理问题已经提出了多年,去年国务院还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17日,在“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目前还没有完整统计全国小产权房的数据,今年会抓紧试点清理工作。”
石家庄国土部门提醒称,市民买卖“小产权”房是违法行为。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针对已建和在建的“小产权房”,记者咨询了一些业内人士以及律师。
据了解,目前还有大量开发商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泛滥和市场有关,如果没有了市场,这些小产权房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业内人士称,在制止新的“小产权房”项目出现的同时,一定要对过去的“小产权房”予以处理,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随着国家清理小产权房的开始,一些已购得小产权房的市民不免担心起来,害怕自己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但是,目前并没有出台针对购买小产权房业主的相关政策,这些业主存在很多风险。因为“购房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林地、山地不允许盖房子,一旦遇到国家用地就会拆迁,而国家补偿的是“土地主”,并不补给房子的住户。所以,对于买房人来说风险太大了。
济宁市房产交易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小产权房在济宁市城乡结合部十分普遍。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已购买的市民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