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通讯员天法宣)广州市青年麦某从家里出门时,由于楼梯积水湿滑,摔成骨折,他认为是负责打扫卫生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等各费用合计24130.2元。
据了解,25岁的麦某住在天河区新陶北街,他幼年得过脑膜炎,落下了高弓足、脑发育不全的后遗症,因此平时都在家中,较少外出。去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麦某出门下楼时由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间积水湿滑,他一脚没有踩稳,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闭合性左股骨颈骨折,他在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19642.54元。由于行动不便,麦某还雇请了一名护工。直到同年的3月10日,麦某才出院回家,但还要继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
出院之后的麦某认为广州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陶苑管理部作为新陶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消除小区内设施隐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自己受伤与物管的失职有直接关系,遂将物管告上法庭,向其索赔人身损害赔偿48358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物管公司认为他们与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保洁合同》,因此第三人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而麦某是自身患有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的残疾人,腿没有恢复正常,故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麦某自行承担责任。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对麦某的行为能力作鉴定。经鉴定,麦某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还咨询了有关医生,医生认为麦某原患脑膜炎后遗症不会影响其正常行走。因此,麦某摔倒,其自身没有责任。
那楼梯的积水是物管的责任还是清洁公司的呢?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只在三楼拖地未用水冲楼梯,而当时楼梯间及地面已形成较大积水。在此前两天该楼梯下水道堵塞维修过,且当时也无其他住户因其他原因造成漏水,故根据常识可认定当时的积水是由下水道堵塞形成的,而下水道堵塞的责任依合同约定为物业管理方,故造成麦某滑倒致伤的责任在被告。故法院在近日判决被告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费等各费用合计241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