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触动传媒公司与多普达通讯公司无证据证明使用刘奕均的肖像得到了其允许,已经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故判决二公司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刘奕均出具书面道歉函,刊登在《百姓TAXI》杂志及多普达通讯公司的网站上,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据刘奕均称,2008年5月31日,其在世贸天阶商场中一、二层以及地下一层等多处多媒体视频广告栏内发现使用其造型照片,作为多普达公司D600手机的宣传广告。之后,其又在《百姓TAXI》杂志、多普达公司的网站(www.dopod.com)以及新浪网网站、迪讯通手机销售公司内发现该广告。
据刘奕均介绍,其曾为“2006中国国际美容时尚周”代言,经组委会邀请,由“2006中国最顶级十位时尚造型师”为刘奕均量身打造了十格不同的时尚造型。2006年10月24日,刘奕均将这些造型照片发表在自己的博客内,名为《我与国内十大造型师》。
刘奕均认为,宣传广告利用其独特的阳光健康的气质形象,有着明显的商业利益趋向,致使公众误认为其为该手机的代言人,如该手机产品有任何瑕疵,都将影响其形象以及声誉。同时,也导致其无法再代言手机类的产品,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触动传媒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该公司仅为该广告的免费发布者,仅为广告提供载体,没有利用刘奕均的肖像,更谈不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故不应承担责任。
多普达公司的代理人称,刘奕均的照片是摄影师周某在2006年10月拍摄的,其后授权给全景公司使用的,全景公司又授权给东派公司使用,被告方从东派公司取得该照片的使用权,也向东派公司支付了使用照片的费用。故被告方使用该照片是正当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触动传媒公司无证据证明使用刘奕均的肖像制作或发布广告得到了其允许,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奕均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范围、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同时,法院认为二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刘奕均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但对于经济损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