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的诉讼代理人张先生称,张旭龙以侵犯名誉权将汤加丽告上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原由是:《汤加丽写真日记》中的一段,即《第一次披露出版〈写真〉实情》中,汤加丽写道,自己出写真集完全是出于“被迫”,是给她拍照的摄影师蒙骗了她。张旭龙认为,汤加丽这段文字不仅对他进行了诋毁,还使得原先请他做导演的某部电影突然和他解约,给他造成了高达150万元的经济损失,他由此要求汤加丽赔偿他精神损失5万元和经济损失80万元。
??前天,汤加丽向记者们指出了她的三点质疑。一是在北京工作的张旭龙为何会跑到秦皇岛市打这场官司;“他一直在北京工作,而且2004年他起诉我也是在北京起诉的,而2004年6月我起诉他和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我的肖像权。”
??针对汤加丽的这一点质疑,摄影师张旭龙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说:“那是因为我都回秦皇岛工作一年多了,汤加丽出版的那本写真日记我也是在秦皇岛买到的,我当然得在秦皇岛起诉她了。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特别想对媒体封锁消息,我不想这事情又拿出来炒作。”
??汤加丽提出的第二点质疑是,作为第二被告的现代出版社早就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作为第一被告的汤加丽却压根儿没收到传票。“我还是听出版社方面说要开庭时,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
??张旭龙对汤加丽的这种说法颇为不屑,他说:“你看,我就知道她嘴里没实话。她跟你们说她没收到法院传票,其实法院给她发了4次传票,都被拒收退回来了。”
??汤加丽的第三点质疑是,张旭龙提供给法院的他和汤加丽以前签署的一份协议的真实性。在发布会现场,汤加丽眼含热泪向记者们出示了这份“协议”的复印件。汤加丽当场指出说:“这上面我的身份证号都写错了,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的,这根本就是假造的。”
??汤加丽的这种说法让张旭龙很是愤怒:“她说协议上的签名是假的,那她跟你们说得着吗,她干吗不到法庭上说呢?跟她签合同,一会儿说自己叫汤加丽,一会儿说自己叫汤丽,总也没个准。”
??2004年,张旭龙状告汤加丽,认为其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汤加丽赔偿20万元;法院最终裁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10万元报酬。2004年6月,汤加丽以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看见记忆》一书将出版社和著者张旭龙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法院最后裁决张旭龙赔偿汤加丽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