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判决,我基本满意。”昨天,本案原告陈堂发副教授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此判决确立了网站的侵权事实,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部分的救济,但本案的“公共价值”没能得到体现,表现为“承担监管过失责任的博客网站为其行为付出的代价太小了”。
法院审理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因此网站承担有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而网民在网络中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作者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面而构成有害信息。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的传播。但是网站要求陈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诉称,2005年6月24日起,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博客网上刊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该文章中指名道姓将他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对其直接辱骂和攻击。
陈堂发认为网站没能及时删除文章,接到他的电话通知后又拒绝删除,网站的过错导致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及在中国博客网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他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