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当年,郑丽珊对其住房进行了装修。凶手钟先辉作为装修工人,在东海花园管理处办理了《出入证》。2003年7月21日上午9时,钟先辉拿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进入东海花园,保安员既没有仔细查看《出入证》也没有要求钟先辉进行登记,便同意其进入小区。钟先辉以“搞维修”为由,诓骗郑丽珊的保姆李远秋开门。进屋后,钟先辉将李远秋杀害,并搜得1000多元现金和6部手机。半个小时后,郑丽珊回家,钟先辉胁迫郑丽珊打开保险柜,并取走10余万元现金。得手后,钟先辉将郑丽珊杀害,携赃物逃离东海花园。
同年7月27日,钟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200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钟先辉死刑。目前该案正在广东省高院复核。
郑丽珊母亲钱女士诉称:小区保安员未查实钟先辉的出入证,也未进行登记就予放行,由于其过失导致郑丽珊被杀害,该管理处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东海房地产公司为小区装备的监控设备陈旧落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当,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钱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
法庭上,管理处认为,在此案中,凶手钟先辉应对郑丽珊的被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处对郑丽珊私人物业内的人身、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处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已尽到足够的义务,其未登记的不作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主观过错,与郑丽珊被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便管理处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仅应在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东海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先辉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无证据证明钱女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钱女士因女儿被杀害受到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钱女士请求钟先辉赔偿郑丽珊预期可得收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判定东海花园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东海房地产公司对于郑丽珊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钟先辉赔偿钱女士59.3万余元。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承担30%即17.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