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和李丽于2009年经调解离婚。2010年,因房产问题又进行了诉讼。经法院判决,一套房产归张松及其父母所有,但应支付李丽补偿款28万元。由于张松及其父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丽于去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前夫的拖欠行为,李丽由发怒发展成泄愤。去年11月5日晚,她叫来家人,赶至前夫2楼家中叫开门遭到拒绝。由于李丽不能进入,便在门外和楼下吵闹、谩骂。1个月后,李丽又以同样理由在前夫家门口吵闹、谩骂。张松和妻儿及其父亲、母亲、丈人、丈母共7人认为李丽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7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至3000元不等,共计10余万元。
张松等7人在法庭上诉称,去年11月5日晚,李丽及其父母、妹妹四人来到自己居住地,她利用还拥有的大门钥匙,至自己居住的2楼砸门,并扬言要闯进来。同时,用侮辱性语言大声谩骂。周围邻居都听得清清楚楚。前后闹了1小时。去年12月5日晚上,李丽等4人再次来到自己居住的家中,砸门、谩骂、侮辱、闹事,且言语更加恶毒,引来小区居民的围观和议论。李丽的行为对张松等7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遭到不明情况的人无端猜疑。张松等7人认为,小区是本人的生活环境,居民之间互相熟识。现在张松每天都要进出,十分苦恼。其妻子正在做月子,已患上了产后抑郁症。儿子是不满1个月的婴儿,受惊吓后,出现睡眠中惊吓、无法睡眠及哭闹,稍有一点声响就会惊吓、哭闹及不喝奶。其他人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李丽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在去年12月5日,要求张松及其父母尽快支付析产案件中的钱款。与张松的父母和其丈人丈母根本未见面,也未发生争吵,也未辱骂过对方。自己也不知道张松家中有小孩。因侵害并未持续发生,所以停止侵害无从谈起。李丽称,纠纷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均在于张松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自己没有实行侮辱诽谤的行为,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法庭审理中,李丽对自身行为向张松等7人口头道歉。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思想、信誉等各方面的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李丽与张松等人在争执过程中,吵闹、谩骂张松等人,该行为对张松等人名誉感产生伤害,以及影响其一家安宁生活,但并不当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未构成对名誉权损害。综合考量李丽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又鉴于李丽已当庭就其上述违法行为已赔礼道歉,故无需再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张松等7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李丽的侵权行为未对其造成严重后果,该主张难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