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X芝的腿伤是否为许X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X鹤与王X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
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X芝腿伤系许X鹤驾车行为所致;许X鹤称王X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X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X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因许X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X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
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X芝的腿伤乃许X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X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