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重阳;审判员:潘卫东;代理审判员:于晓华。
1.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6日,我到亲属家串门,刚进亲属家院,碰见被告也来到院里送气罐,领着自家一条大狗,该狗见到我时,便向我扑来,由于我当时躲闪不及,便摔倒在地上,被告见状将我从地上扶起,送到亲属家。后在亲属的护送下回到家,才感到腰椎部疼痛难忍,过几日仍然未见好转,家人找到被告同我一起到大庆市第四医院医治,被该院诊断为“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并住院治疗17天,所花医疗费用3616.80元,护理17天,每天50元,护理费850元,车费390元。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但被告没有诚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390元,司法鉴定费565元,伤残补助费6021.60元,合计1143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当时我送气罐领着自家狗去是事实,但并不像原告所讲,是被我家狗给扑倒的,原告是怎么倒地我不清楚,对此我有当时给送罐的邻居曹华和王兴中能证明此事,再说我的狗性格温顺,从来不咬人。所以,我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事实和证据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去其亲属家串门,被告当时到原告的亲属院内为住户王兴华送气罐,并带一只大狗,正当被告与他人交谈时,发现身后的原告已经倒地,被告便主动将原告扶到其亲属家。后原告被其亲属送回家中,才感到腰椎部疼痛难忍,于同年11月1日,被其家属及被告送往大庆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住×××,所花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护理17天,每天50元计算),交通费390元。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诉讼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此,被告并未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经原告对残疾赔偿金计算,应为6021.60元,总计赔偿款11434.40元。现原告以多次找被告和解无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所花医疗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其曾在四五年前患有脑血栓病,走路缓慢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1.大庆市第四医院医药费票据。证明住院治疗17天,所花医疗费3616.80元。
4.费用清单。证明住院治疗17天,所花医疗费的数额。
5.交通费票据。证明住院治疗期间所花交通费390元。
6.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诉讼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原告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