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与王某均为12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没有老师指导及防护的情况下私自练习下腰动作存在危险,但二人对此予以忽视或者已认知但轻信能避免危险,自行练习下腰动作,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对自身力量及张某体重估算错误,同意了自己无法办到的请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
法庭审理发现,事故发生时,上课学生24人,分成两排,一共12张垫子练习前滚翻、后滚翻,该范围应该是老师可控的范围,而且,练习下腰动作与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动作的高度明显不一致,但是,老师当时并没有发现及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故韶关市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被告韶关市某中学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张某承担事故45%责任,学校承担45%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1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依此责任比例,被告韶关市某中学赔偿数额为72952.49元,被告王某赔偿数额为16211.65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某中学不服,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