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志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9.3万元。阿铭将房屋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阿坚,符合当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两者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阿坚作为雇主,对原告从事外墙粉刷作业,未尽到安全监管及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阿坚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在从事外墙粉刷作业时,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在驱赶蜜蜂时,未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从高处坠落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阿铭建造的是三层以上房屋,法律对承包人或从事该类建筑活动相关从业人员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本案中阿坚并不具备从事此类施工作业活动的相应资质。阿铭在将该工程发包给承包人阿坚时,未能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审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并且也未提供足以保证安全的施工条件,故阿铭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订协议时志某在受伤住院期间,尚不知治疗效果亦无法确定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协议书签订日期不宜作为本案中认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起算时间,而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2015年8月27日)可作为原告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因此,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起诉讼尚在一年内,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阿坚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11.8万元,而原告和阿坚达成的协议书仅赔偿4万元,故原告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粉刷工打蜜蜂不慎坠落 将雇主、房主告上法庭索赔3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