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人仅应对其可控制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破产欺诈责任人所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漫无边际,应限制在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破产欺诈行为所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害范围之内,而非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原则一般是全部赔偿原则,即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债权人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存在适用赔偿责任限额制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何认定破产欺诈行为所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因为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实质是对其责任财产的处分,包括不当减少财产、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而非直接侵害债权人的财产权。鉴于破产欺诈行为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财产权,所以,在认定破产欺诈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时,应以破产欺诈行为导致实际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额或者应增加而没有增加的财产额为准。责任财产是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保障,责任财产的减损数额,实质上就是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额。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判例及理论通说,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破产欺诈责任人应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主动放弃债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应在该项不正当交易行为所造成债务人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主要为利润的减少额或者亏损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致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恶意清偿的,直接责任人应在债务清偿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应在该项已清偿的虚假债务额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