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医疗条件的改善、科技水平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患者就医人数的增加,医疗事故频发,导致诉至法院的医疗事故案件亦不断增多。在我国,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产生于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即《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事实上,由于医师和患者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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