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医患关系的日趋平等化,在医学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医疗风险亦不断提升,因而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激化易造成医疗质量不佳、医患关系疏离,更甚者导致防卫性医疗产生。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实验性、危险性、不确定性、裁量性等特质,医生若对每件医疗纠纷都负责任,将导致负担过重。但是病人权益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求得两者平衡,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对于怀孕妇女因医院、医生的过失未能及时、准确地知悉信息,致事后生下非预期的有缺陷婴儿,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侵权利益的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法在制度面上有两大功能:一为损害填补,一为损害预防,使医生就侵权行为负责任,而非惩罚。诉讼是以攻击和防御为基本架构,在诉讼中,当事人处于完全对立立场,易使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彻底破坏。因此,民事诉讼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适当的方法,对于产前筛查失误纠纷,最有力的解决方式应是由保险理赔分散风险。对于医院和医生来说,如能透过保险制度的运作使其经营风险得以适当分担,可使其更专注于医疗行为,减轻不必要负担,而先天残疾儿的父母则可以借以获得经济赔偿,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害。
链接:
[1]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7页。
[2] 房绍坤,王洪平:《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载《民商法学》2007年第3期。
[3]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4] 金福海、邵冰雪:《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5] 王少禹:《论英美法系侵权与合同之区分》,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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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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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ulie Gantz,State,Statutory Preclusion of Wrongful Birth Relief:A Troubling Re-writing of A Woman's Right to Choose And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Virginial jourmal of Social Policy & the Law,Spring,1997,4 Va.J.Soc.Pol'y&L.795.转载于邵冰雪:《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1] Yelay译:《错误生命理论中的错误分析》,http://blog.sina.com,cn/u/4ad9e5990010006af,2007年2月26日。本文原文载于《阿拉巴法学评论》(2004年冬季号),作者:Deana A.Pollard.转载于易奕:《论先天缺陷儿“错误”出生的法律救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3] 否定扶养费用请求的学者有王泽鉴、侯英冷教授等。参阅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三民书局,1998年12月版,第163页;侯英冷:《“计划外生命”与“计划外生育”之民事上赔偿责任之争议》,载于《成大法学》,2002年12月第4期,第209-220页。(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张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