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当今世界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人身权利等基本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刑事犯罪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应当予以精神赔偿的原则也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可以得到赔偿外,还可以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二战后,许多以前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对人格的贬低的国家也纷纷改变了态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求偿权。⑦我国主张精神损失不能赔偿是受前苏联、东欧国家传统观点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格尊严和其他精神利益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飞越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同时,精神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精神损害不能赔偿损失的传统观点将逐渐被突破。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大解释,不应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应当于民事诉讼相一致,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互相矛盾的问题,顺应世界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也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侵犯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才能有利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与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①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240页。
②卢建辉:《对重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885,于2007年7月8日访问。
③邵世兴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探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④杨立新、薛东方、穆沁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⑤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⑥陈卫东、李奋飞:《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思考》,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3期,第119-120页。
⑦王琳:《精神损害赔偿何日走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载http://www.tianya.cn/new/TianyaDigest/TianyaArticle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Article=17520,于2007年7月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