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而言,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而对如配偶权的身份权则没有规定。对于这种间接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是否可以像雨花台区法院这样作出判决?在实务上,若要否认某种权利,经常提出之理由,系“法律未设规定”,容易流为概念法学之论辩。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10)
人格权乃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身份权实际上是以人格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人格权的辅助和实化,婚姻者,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组成之特别结合关系,夫妻当事人之一方对于婚姻关系之圆满,寓有人格利益。因此,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者,不但侵害被害人身份权或亲属权,而且也侵害了被害人之人格利益,实无疑问。(11)夫妻一方对于婚姻关系之圆满,具有人格利益,亦系民法所要保护之基本价值。因此,侵害特定人格利益所产生非财产上损害,负赔偿相当金额义务。在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案例,承认被害人抚慰金之请求权,实系民法保护人格利益之延长,具有促进法律进步之作用。
雨花台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客体的时候,有所不当,就是应当认定侵害了受害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的是配偶之间的性利益,而不是性权利。在具体适用法律的依据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内容是:“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侵害配偶权当中的性利益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适用这一规定受理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