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均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平均分担问题。在早期的侵权法中,存在按照侵权人的数量对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进行平均分担的做法,但现代侵权法一般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做法,除非没有任何其他的分配方案。[22]我国也有民法学者认为,如果确实不能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责任,那么可以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3句采用了这种规则:“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作为一种在没有任何合适的分配基础情况下的最后选择,[24]这种责任分担方案与比例分担原则相比,其公平性欠佳。因此,对于责任份额不明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采用平均分担是补充性的规则,是在更加公平的比例分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人数作为基本比例关系,退而求其次的比例分担原则实现方式。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之间关系的协调适用,应该注意如下几点:(1)平均分担是一种暂时的责任分配方式,其适用本身就隐含着可能背离事实和更加公平的分担方案。因此,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表明有比平均分担更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方案,那么就应该采用更为接近比例分担的分担方式,并赋予承担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责任人以追偿请求权。(2)平均分担的本质是一种等额推定,因此在综合考虑原因力和过错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中,应该尽量单独适用原因力和过错推定。如果过错比例可以确定而原因力比例不明,那么仅推定原因力相等,因而在责任比例确定中主要考虑过错;同理,在原因力比例可以确定而过错比例不明时,仅推定过错程度相等,而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也主要适用后一种规则,即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3)如果有证据证明数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区间,如A的责任至少是B的2倍,那么应该按照更接近比例分担的方式,即按照2:1的比例进行分担。不过,因为这并非最终确定了责任比例分担基础,所以仍然是一种平均分担的变型。(4)对于部分责任份额比例能够大致确定分担比例的情形,应该对该部分适用比例分担,对剩余部分适用平均分担。《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不确定部分的因果关系”规定:“在有多个行为的情形,能够确定其中没有任一行为引起全部或任何可确定部分损害的情况下,则那些(至少)可能引起损害的行为应被推定为引起了相同比例的损害”。这体现了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的协调思路:如果有4个加害人D1、D2、D3和D4,能够确定D1至少造成了60%的损害,其余部分不明,那么D1、D2、D3和D4均参与剩余40%责任的均分,即D1承担70%(60%+10%),D2、D3和D4各承担10%。[25]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即可以综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的前段和后段规则:能够确定责任比例的部分,适用前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的部分,适用后段“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See Hoffman v. Jones, 280 So. 2d 431, 436 (Fla. 1973).
[3][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4]参见[美]罗斯:《亚里士多德》,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1页。
[5][10]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第618-619页。
[6][1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第84-85页。
[7][14][2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5页,第734页,第736页。
[8][20][21]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8 Reporters Notes: Comment c;§26;§43.
[9][16][17][25]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Springer, 2005, p.145, p.146,p.145, p.53.
[12]参见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 id-15968,2010-05-05。笔者按照同样的标准对200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进行了初步整理,共计有103个侵权案例,与1985-2001年的案例相加,合计200个案例。
[13]参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9]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22]See W.V.H.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97.
[24]See W. Page Keeton, et al.,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5th ed.,West Group, 1984, p.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