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滥用诉权。用人单位对于受伤害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没有任何证据或理由否定,但他们为逃避赔偿责任,就利用诉讼来拖延履行。一般工伤案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等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如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仍不赔偿,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只能依据行政判决书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再经一审、二审又需近一年的时间。如用人单位再不履行,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这般,用人单位利用诉权将履行时间至少延长了两年。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不到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受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一般不会引发诉讼。提起诉讼的多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首先,他们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其次,他们保险意识薄弱,认识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再则,由于用工的临时性、流动性,致无法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后,面对高额的赔偿,用人单位则千方百计逃避责任。
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多为农民或下岗工人,他们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且面对劳动力过剩的用工市场,他们迫于生计,不敢也无法提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求。有的甚至不知何为工伤保险,认为做一天拿一天工资才是本分。
4、劳动监察部门监察不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春笋般不断涌现,对于其有无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一方面监察不力,另一方面人手和精力明显不足,难以应对,且一般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监察部门无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