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民事司法制度运作的基轴,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对过错的理解和理论研究上仍处于相当落后状态,基本上是囿于刑法中对过错概念的界定而无法超越。理论上的固步自封使得我们的法官不仅无法正视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过错与过错原义的冲突,对国外过错理论的发展视而不见,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了我国侵权法的发展。本文寄希望于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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