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本文所提出来的环境侵权法的缺陷并不是新进产生的,很多环境法学者早在其论文和专著中都已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过论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大都没有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笔者也发现,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都弥漫一种情绪,即上述问题都不是十分严重的问题,没有给国家和社会乃至个人带来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在实践中的弊端总能找到替代解决的方法。笔者作为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者,深刻感觉到环境保护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中的边缘学科,学者们努力研究的目的是要让人们理解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提高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果我们发现了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却不通过最规范的方式去解决它,而是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那么只能加速环境保护法的衰退甚至灭亡。希望笔者对环境侵权法的研究及其完善建议能够对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愿我国《环境保护法》更加完善,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庞子渊,重庆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教师;乔刚,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1]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2] 吕忠梅 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3] 宋宗宇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33页。
[4] 宋宗宇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52页。
[5] 吕忠梅 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6] 吕忠梅 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